《青岛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暂行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2023-01-25 02:46: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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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暂行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20065



近年来,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并逐渐迈入了高档次、全面发展的轨道。为了更好地规范我校的中外办学工作,特制定《<青岛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暂行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管理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质量,校特成立了“国际合作学院” 国际合作学院将负责我校所有合作办学项目的日管理工作具体职能如下:①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新项目的谈判、签约等。新项目签约后,负责报批、申请招生计划工作。②监控各有关学院具体项目的运作,同时协调其教学及学生管理工作③统一负责各项目除教学和学生管理以外的所有工作,包括广告、招生、年审、外籍教师聘用、项目评估、学生外派等工作④协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及有关院系和部门制定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若干相关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国际合作学院以及我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把握、项目谈判、项目的校内初审等工作

. 《补充规定》适用范围

《补充规定》只适用于我校纳入山东省统招计划的学历教育(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历教育又分单学历教育,即只发青岛科技大学文凭和/或学位的项目,以及双学历教育,即既发青岛科技大学文凭和/或学位,又发外国合作方的同等学历文凭和学位的项目。

. 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审批、设置、运行与管理等原则上执行《青岛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暂行管理规定》

. 财务管理

1. 计财处是我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监督及管理部门。

2.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在我校计财处设立专门的账目,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3. 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所有资产归青岛科技大学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4. 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定价公布并收费;未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所有收费由计财处统一以人民币计收。

5. 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取的费用,一部分交给学校,上交标准:项目开始第一年,单学历教育项目按学费的60%上交,双学历教育项目按学费的50%上交;从第二年开始,单学历教育项目按学费的70%上交,双学历教育目按学费的60%上交。 剩余部分由项目所在学院支配,应当主要用于教育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具体支配比例可按以下标准:15%用作奖福,45%


作该项目的来访出访、交流、接待以及支付聘用外教所发生的费用等,40%用于添置教学科研设备、改善办公条件等。



. 人事管理教学管理

1. 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为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承办单位增加适当人员编制,包括管理人员和师资等。

2. 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享受我校一般统招生的一切待遇。

3. 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的教学计划按照各项目与外方的《合作办协议》中规定的计划执行。

4. 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教学管理(如教学安排、考试实习、毕业环节等)由教务处统一领导,参照相关专业的一般统招生执行。

5. 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为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承办单位给予适当的设投资和实验设备投资等。

6. 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承办单位应成立该项目的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采用‘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承办单位的业务负责人(院长或主任)担任。项目管理委员会对承办单位、学校和《合作办学协议》负责,严格执行承办单位、学校及《合作办学协议的有关规定,努力使所承担的项目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7. 项目管理委员会应制定出中、长期发展计划,以便于学校统筹规划发展。

. 其它

1.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国际合作学院对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分工负责。并对各项目进行经常性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为各项目评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对优秀的项目加以宣传推广,对不合格的项目立即停办。并针对各项目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到期不改的,取消资格。 2. 为了真正达到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目的,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方学校应为所在国的知名高校或与其合作的专业处于国际领先的学校,该校应该有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其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必须得到中国教育部认可,并有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教育处出具的资质证明。

3. 本《补充规定》为《青岛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暂行管理规定》的补充,与《青岛科技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暂行管理规定》合并执行,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法》执行。

4.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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