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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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财库[2015]73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5.03.26 【实施日期】2015.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财政国库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硬化预算约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动政策措施落实、严肃财经纪律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印发以来,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明显提速,取得较大进展和成效。但总体上还存在各地进展不均衡、工作机制不健全、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 2










(一)指导思想。

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现代国库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职责,健全动态监控系统,完善动态监控方式,扩大动态监控范围,强化预防、纠偏、威慑、反映功能,建立财政资金支付全程动态监控机制,保障预算执行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合规透明和财经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在财政财务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1.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由相关处室共同参与的权责清晰、高效顺畅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省级规划,统筹实施。省级财政部门应做好本省(区、市)工作规划和具体安排,明确总体要求、任务和措施;下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确定动态监控模式和操作规程。

3.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尽快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动态控范围。强化对重点单位、重大项目、重要领域的资金监控,提高动态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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