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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试行)修订说明
一、将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矿大京后字〔2006〕2号)、《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转诊有关规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离退休人员就近医疗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不予报销范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五个文件合并调整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二、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公费医疗日常管理部门。 三、学生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发生医疗费,由个人负担20%调整为10%。
四、退休人员在合同医院和就近医院就诊单项100元以上检查费,单项200元以上治疗费、非合同医院的医药费、经社区卫生服务站转抄处方到医保定点药店外购的汤药、门诊二类用药等所发生费用,自付比例从25%调整为20%。
五、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血液透析、器官移植(简称三种特殊病)在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门诊所发生的费用调整为按住院标准报销。
六、明确离休和医疗照顾人员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在公疗范围内个人不负担。
七、患专科疾病,可转诊医院增加两所。其中,精神病转诊医院增加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妇产科疾病转诊医院增加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八、离退休人员就近医院取消西苑中医院、海淀医院、中关村医院三家医院的限定,调整为根据居住地就近选取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九、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增加卫生材料费。
十、明确师生在住院时向学校申领支票不得超过3万元。 十一、明确住院时申领支票交纳押金的标准,在职职工和学生统一为20%,离退休人员统一为10%。
十二、明确急诊观察、普通门诊、生育住院不得申请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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