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日昆、徐鹏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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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日昆、徐鹏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05

【案件字号】(2021)05民终1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岚陈峰廖红 【文书类型】调解书

【当事人】陈日昆;徐鹏;李娜 【当事人】陈日昆徐鹏李娜 【当事人-个人】陈日昆徐鹏李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日昆 【被告】徐鹏;李娜

【权责关键词】撤销赔礼道歉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08 01:06:07 1 / 3








陈日昆、徐鹏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05民终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日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娜。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日昆因与被上诉人徐鹏、李娜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0502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 谭成伟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0502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中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快递问题电话沟通双方发生口角冲突,沟通内容并未对外公开宣扬,并不具有公示性,也不足使社会大众知悉,不会致使上诉人名誉受损的说法,上诉人不认同,特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陈日昆放弃由徐鹏、李娜在《北海日报》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请求,陈日昆同意并且已经接受徐鹏个人在调解笔录上进行口头道歉。

二、徐鹏赔偿陈日昆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限于本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上述款项付至陈日昆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户名:陈日昆,账号:62×××37)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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