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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第一条 管理职责
一、矿井各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应立即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并停止工作。
二、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组织疑似职业病人(不含参建单位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三、参建单位疑似职业病人由本单位进行职业病诊断,向诊断单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四、对确诊的职业病人,相关管理单位各自及时向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其他单位报告。参建单位还需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报告。
五、相关管理单位安排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定期检查。
六、相关管理单位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告知职工本人诊断结果,并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对于已经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职业病的相关待遇。
七、经营财务科(不含参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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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费和医学观察费、确诊职业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费用、职业病待遇等费用纳入矿财务管理。
第二条 职业病人管理 一、告知
对发现的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诊断结果及其享有的权益。
二、建立职业病人档案
(一)职业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既往史、接触史、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职业病人的各种资料、包括:
1、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4、其他证明材料; 5、职业病诊断证明; 6、对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1)对职业病人进行定期体检、复查; (2)根据病情需要,安排康复、治疗。 第三条 职业病人待遇
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矿井相关单位按照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矿方职工由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
医药交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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