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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人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成价费[2003]26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11.10 【实施日期】2003.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人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成价费[2003]268号)
市人事局,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了加强我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费[2003]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人才中介机构对外开展的人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各人才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项目收费。
二、各人才中介机构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1 / 3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
行亮证收费并按时年检。
三、人才中介服务坚持有偿自愿原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人才中介服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收费。本通知规定“双方协商”的收费项目,双方应将协商出的收费标准载于合同内。
四、本通知从2003年11月20日起执行。成都市物价局成价经[2000]187号《关于成都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人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成都市人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项目
一、人事代理服务 1、代办申报职称 1)初级 2)中级 3)高级
单位 元/人 元/人 元/人
标准 50
收费对象
执收机构
各级政府人事部 门人才交流机构
备注
委托单位 或
个人
120 150
2、代办人事调动 就业接
收手续
2 / 3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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