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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关事宜的通
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2.02.28 2022.02.28 赤政办发〔2022〕4号
医疗废物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提升我市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各环节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处置设施
赤峰市三峰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峰公司)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和赤峰安邦工业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为我市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 二、启动流程
(一)我市现有4家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总处置能力为24.5吨/日。在重大疫情期间,当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医疗废物日产生量超过24.5吨时,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报告。两部门经分析研判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启动三峰公司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超过24.5吨部分的医疗废物由三峰公司处置;医疗废物日产生量超过60吨时,两部门经分析研判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启动三峰公司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和安邦公司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超过24.5吨部分的医疗废物由三峰公司和安邦公司共同处置。
(二)医疗废物日产生量超过现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2家协同应急处置企业处置能力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请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协调具有富余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其他盟市协同处置。 三、运行规则
(一)协同应急处置企业对医疗废物的接收、贮存和处置应参照《医疗废物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执行。
(二)对疫情医疗废物的处置,应做到“随到随处置”,医疗废物在料坑内的停留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
(三)疫情医疗废物运至应急处置企业时,企业应安排专人核对接收数量并如实记录台账。 (四)应使用专用工具搬运疫情医疗废物,尽可能采取机械作业,减少人工直接操作,若采用人工搬运,应避免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五)疫情医疗废物运输应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固定驾驶员,按规定路线行驶,每次运输卸料完毕后,由专人对运输车辆、卸料区域、料坑、卸料设备和专用周转箱(桶)等进行消毒和清洗,清洗废水必须接入污水处理设施。
(六)协同应急处置企业应按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做好人员培训和防护工作。操作人员应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和长袖加厚橡胶手套、防护服、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 四、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原则,积极调配人员、物资、车辆,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启动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期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加强工作协调,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监管,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运输单位的防疫工作,防止人员感染。
(四)协同应急处置企业应配备充足的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防护靴、医用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体温测量设施,消毒药品和器具等相关消毒物资,做好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 2022年2月2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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