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手抄报文字

2022-07-16 17:20:1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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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手抄报文字

一、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它于19864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7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部分内容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






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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