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洪江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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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洪江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洪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2.30

【字 号】洪政函〔201979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洪江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



洪政函〔201979

为保护我市渔业资源和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实施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986号)等法律法规,经20191225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在洪江市境内沅水、舞水、清水、渠水、公溪河等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捕区范围及禁捕时间

1.洪江市境内清水洪江市托口镇水域、渠水洪江市托口镇水域、舞水洪江市黔城镇水域,该水域禁捕期为10年,自202011日起至20291231


止。

2.沅水洪江市段托口镇至茅渡乡水域、公溪河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深渡苗族乡、沙湾乡水域,该水域为常年禁捕区。

二、严禁在禁捕区以任何形式、任何网(渔)具进行捕捞。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7457739966洪江市农业农村局;07452582799洪江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三、202011日起,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在禁捕区水域内的渔船及各类网具全部依法进行没收或销毁。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力度,乡、村、组干部要深入到每户有捕捞生产工具的群众家中进行宣传引导,签订《禁捕告知书》,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五、本通告自202011日起施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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