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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流转税
(1)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
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
(2) 消费税: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3)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相互关系: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
上选择特定消费品——应税消费品再征收一道的流转税。
2、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的一种所得税
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按25%征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其中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所得按25%征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关联的所得按10%征税。
3.1、 营业税改增值税法:
(一)具体项目: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二)意义:
(1)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 (2)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三)背景:
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消除。 3.2、 消费税改革方向 消费税现状:
1.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单一。
2.消费税征税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
(1)现行消费税把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征税范围,使消费受到限制,部分行业生产发展受到影响。
(2)现行消费税未把一些高档娱乐和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
3.消费税税负不尽合理。
4.消费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在实践中带来不少问题:
(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 (2)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 (3)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4)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5.消费税计税方式价内税透明度不够。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 (1)认识上产生误解。
(2)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
(3)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改革方向:
1.科学界定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改变其缺位与越位并存的现状。具体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调整:
(1)应选择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进行课税。 (2)对娱乐业项目征收消费税。
(3)增加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一次性消费品的征税。
(4)对一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可少征或不征消费税。 2.调整消费税税率,以差别税率强化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3.改价内税为价外税,实现消费税的价税分离。
4.调整纳税环节,防止偷逃税发生。将现行消费税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在消费环节征收。由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作为纳税人改为由消费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3、 财产税改革方向
我国现行财产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财产税制的时滞性:我国现行财产税制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现状
(二)财产税制各课税要素的非科学性
1.计税依据欠科学。例如:土地税(含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均采用以面积为基础的非市场化计税依据。一方面使收入无法随着土地收益的增加而提高,另一方面与高昂的土地价格相比,土地税的实际税负非常低。
2.同税不同负:同一房产因用途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房产税负担。 3.税收优惠欠科学,未能体现财产税的调节功能和配置功能。 (三)财产税体系的非合理性 1.从课税对象看,范围过于狭窄。
2.从课税环节上看,欠缺于财产无偿转移时课征的税种,如遗产税
3.从税负结构看,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以房地产税收为例,保有环节税负明显偏低,交易环节税负明显偏高。
4.契税和印花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都存在一定的重
复课税。
改革方向:
1.财产税制度改革的目标:为了保障对财产课税的财政功能、调节功能,必须建立起一套少税种、多环节、宽税基、整体配合、功能协调、税制简明的财产课税体系。
2.新的财产课税体系。
第一,在财产交易环节,取消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合并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代之以新的企业所得税、保留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交易的课税。
第二,在保有环节,合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代之以不动产现值为征税对象的物业税;合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代之以新的车船税;开征遗产(赠与)税。
3.将地租和政府收费转化为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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