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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依据苏教财【2007】94号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材料、燃料、设计、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费、参加相关学术会议费、差旅费、资料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发表论文版面费;以专著为项目研究成果的部分专著编辑出版费;成果评审和鉴定费、专利申请已及必需的招待费等。招待费的比例应视不同性质的项目而定,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确定招待费所占的比例。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本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以及原设备的改造、维修费等。 4.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工作开支的科研经费和邀请院外专家和合作研究人员的费用等。 5.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的开支。
6.人力资源费:指科研课题中的人员经费,依据项目合同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二、经费的管理
1.各种科研经费全部纳入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分类核算。
2.财务处为有科研经费的教师、科研人员建立科研项目经费账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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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一项一户制。
3.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4.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5.科研经费只能用于科学研究工作的开支,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滥用。
6.科研经费按4∶3∶3比例分期使用,启动资金占总经费的40%,中期成果经课题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再行支取总经费的30%,其余30%在结项时支付。
7.专家评审费、鉴定费的支出,须按规定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需提交一份复印件留财务处备案。
9.财务处根据有关管理规定、项目预算或合同办理科研经费支出业务,不得开支与科研课题无关的费用。
10.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审查经费开支内容的真实性,开支票据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支出不予报销。
11.项目立项时计划安排的仪器设备费,须用于仪器购置或仪器的维护。凡购置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购置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低值易耗品登记手续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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