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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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2]178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0 【实施日期】2012.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东府办〔20121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

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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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新培育扶持机制,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 》(粤发〔201117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东委办发〔20108号),我市从2012年起设立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的来源,是指从东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运用社会中介组织强化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民政局为项目实施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2 / 3










(一)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协调;

(二)批准项目的立项,指导并监督评审工作 (三)指导并监督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开展评估工作 (四)审定项目总结、评估报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等; (五)审定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转,主要职责包括: (一)项目申报和审查;

(二)制定年度项目预算,协助安排项目资金拨付;

(三)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组织和委托社会审计和项目评审工作 (四)组织和委托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五)向市民政局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六)组织项目宣传工作

(七)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建立联合评审工作机制,由市社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人员,部分专家学者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联合评审小组,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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