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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电动自行车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当前电动自行车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当前电动自行车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思考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城市交通的日新月异,各种新型交通工具也在不断面世,自行车这种在我国百姓出行代步的重要交通工具,其外观、性能等也在发生不断变化。1996年,我国第一辆电动自行车"大陆鸽"在南京研制成功,此后,电动自行车便作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以其轻便、灵活、省力、操作简易等优点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青睐。随着道路上电动自行车的不断增加,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尤其是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或是非机动车的定性以及其合法性的问题,已成为众多业内人事关注的焦点。20xx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颁布,条款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定性为非机动车,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管理登记,但目前我国除北京、广州等大城市实现了对电动车统一管理外,多数省份仍未能及时出台相应法规制度,对电动车的管理仍处于观望阶段。尽管电动自行车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未能上牌,仍属于“黑户”,但随着电动自行车在速度、外型等方面的不断更新,使得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群体也在日益扩大,1998年,我国电动车销售量仅为6万辆,20xx年则升至400万辆,面对着电动车队伍的日益扩大,研究制定符合广西发展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对策,及时出台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法规,进一步改善交通秩序,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已成为我区交通管理部门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我区电动自行车的基本情况
广西所处地理位置属于亚热带气候、丘陵地区,较适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行驶。目前,因我区电动自行车仍未能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电动自行车数量不能统计,但除了南宁市市区在快速环道以内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外,在其他城市,道路上所行驶的交通工具中,电动自行车占有相当的比例,其身影比比皆是。尤其是部分百姓认为购买电动自行车不但不用入户交纳购置税,而且也免去年检车辆和考取驾驶执照,与摩托车相比更为方便,使得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群越来越大。但是,随着电动自行车制造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动自行车在车速、外型、质量上也在发生不断变化。根据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的,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同时,该标准还对电动自行车技术要求作了规定:“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每小时,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具有良好脚踏骑行功能等”,但根据我区目前电动车市场调查资料表明,目前我区电动自行车市场上,最高时速达到40公里每小时、整车质量超过60千克、无脚踏板的电动自行车占据了约60%的市场,部分电动自行车在拔去车上的限速销后,车速甚至能达到60公里每小时,电动自行车“轻摩化”现象十分严重。而随着电动自行车车速越来越快,车型越来越大,电动自行车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也在不断地显现出来。 二、电动自行车带来的不良影响
随着我区电动自行车“轻摩化”现象的日益普遍,电动自行车给交通带来的不良影响也在日益突显,目前,我区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不良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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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区电动自行车在车辆定性上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因此,在我区各城市道路上,电动自行车仍与自行车、畜力车等混合行驶在非机动车车道内。据研究资料表明,自行车在有隔离带的道路上行驶,平均车速约为17.8公里每小时,但如与其他车辆混合行驶,如道路内车速在30公里每小时的车辆占20%以上,自行车的平均车速则会下降至13公里每小时甚至更低。因此,电动自行车车速越来越快,不但会对非机动车道内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形成严重干扰,降低路通行能力,易造成交通堵塞,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面 随着道路上电动自行车的日益增多,电动车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也在逐渐上升,今年7月20日,我国甚至出现了第一例电动自行车撞死人的交通事故。目前,因我区电动自行车在定上仍属于非机动车,这便使得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责任难以认定。例如,假设路面上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发生事故,在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的前提下,应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行人与非机动车无过错”原则进行责任认定,但由于目前我区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整车质量、车型、车速上已经达到轻便摩托车甚至普通摩托车的标准,如在电动自行车上运用“无过错原则”,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因果关系推理原则,还与“无过错原则”的“以人为本”的初衷相驳。同理,当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同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责任认定也难以把握公正尺度,容易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造成困绕。除此之外,因我区电动自行车目前未能对电动自行 当前电动自行车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思考第2页 车实行登记上牌,更不存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便容易使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造成肇事后逃逸现象,由于车辆无号牌,发生逃逸事故后也难以侦破,对交通管理工作产生严重影响。 (三)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方面 当前,在我区自行车销售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电动自行车未能通过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车辆的各方面安全性能、技术性能没有得到保证。但由于我区目前缺少对电动自行车的统一管理,使得在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得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技术监督,车辆安全系数得不到保障。此外,在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中,有相当一部分驾驶“轻摩化”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未经过摩托车驾驶考试,未取得驾驶资格,对车辆驾驶操作技巧以及相关道路交通法规缺乏必要的认识,素质较低。在对电动自行车车辆与驾驶员的缺少统一管理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也在不断产生,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解决电动自行车所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我区电动自行车的存在,存在一定社会因素和深层次矛盾,涉及面广、人员复杂。因此,为了做到既解决问题,又要保障社会稳定,整治工作的原则应该是:区别对待、分类治理、标本兼治、全面推进。为此试提出如下管理建议: (一)明确分类,准确定性
目前,我区甚至我国大部分地区之所以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上存在较多漏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电动自行车分类概念模糊,车辆类型定性不清,“身份不明”。因此,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明确区分开来,是管理工作的一个关键。20xx年10月1日我国出台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xx国家标准中对摩托车规定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每小时,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该标准同时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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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动驱动的车辆,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而小于50公里每小时的二轮或三轮车辆为轻便摩托车”。依据此标准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我们不难判断,只有时速在20公里以下,整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其定义,应属非机动车范畴。而其他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的车辆,则应定性为摩托车,应按照机动车辆的身份进行管理。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车辆生产企业和销售市场 目前,部分电动自行车厂商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心理,将电动自行车时速随意提高,所制造的电动摩托车不但各方面技术条件远不符合国家标准,各方面安全系数也得不到保证。而部分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为了掩人耳目,在车身上安装了限制车速的限速销,将车速限制在20公以下,但这种极易拔除的限速销在拔销后,车速便能立刻提高到40公里以上。而更有部分销售商在出售车辆时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不顾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在销售车辆时帮助消费者拔除电动自行车上所安装的限速销,以达到提高车速的目的。因此,只有迅速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区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坚决杜绝电动自行车市场上以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名义出售电动摩托车的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现象,我们才能从源头上对目前存在的这种违规车满街跑的现象进行控制,而不会出现“一边卖、一边抓”的混乱局面,为我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提供有利的执法环境。
(三)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除了要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外,我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该加大对路面上所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力度,并结合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行动。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违规生产的各种电动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关规定禁止其上路行驶。对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则应准许其上路。对于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非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外,还应加大路面检查力度,检查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是否超过规定值,杜绝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现象,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行车速度控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15公里每小时以内,以免对车道内其他非机动车造成干扰,同时也避免形成交通隐患。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认识 目前,我区大多数百姓对电动自行车认识不足,不能很好地区分电动自行车与违规制造的电动摩托车的区别,在购买车辆时抱着求快心理,因此容易走进误区,购买了违规制造的车辆。因此,我们在日常交通管理宣传工作中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宣传、交通安全课、展出图片等方式,教育群众区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区别,并结合交通事故案例,要求群众以保护自身安全为主,打消群众在买车时的求快心理。同时,对于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我们在开展宣传教育时还要重点加强其对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为我们对电动自行车开展整治工作创造一个有利的执法环境,使我们的交通管理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目前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难点、热点问题,又是必须加以解决的一个重点问题,这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决不能依赖于短期的突击治理而解决。在交通管理中,我们必须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边研究、边总结、边实践,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从而推动整个交通管理工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取得一个良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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