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2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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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

一、合同法》[1999-10-1]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8-13]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三、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商事审判会议上的讲话:《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2013-9-25]

2.关于利息保护的标准及偿还顺序。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当地同期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确定。借贷双方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计算。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率的,借款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总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借款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之外,同时约定了其他合理费用的,应予保护,但总额一般也应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5-3-26]

五、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的认定

(一)利息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贷双方约定了需要支付利息,仅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二)违约金或者逾期利息过高的调整问题。借贷双方既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又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总额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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