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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收费的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1.学校收费项目严格按省、市财政、发改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收费。
2.学校收费项目,按照费用的不同用途划分为学校收费和学校代收代管费。学校收费项目包括:高中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代收代管费项目包括:国务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行和批准使用的教学用书的费用,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等。
3.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举办各种收费的补习班、补课班、提高班、超常班和重点班。
(2)招收“高价生”、“择校生”、“自费生”,实行“双轨制”教学、“一校两制”或者开办分校。
(3)向学生派售、推销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批准的教学用书。
(4)向学生统一收费代购个人学习用品(教学用书除外)、生活用品、娱乐用品、医疗保健用品以及其他个人用品。 (5)统一要求学生订购课间餐。 (6)对转学的学生收取转学费。 (7)为学生代办保险。
(8)要求学生及其家长捐资、集资或者向学生及其家长借款。 (9)向学生收取学校收费项目和学校代收代管费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
4.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及时、足额发放各种规定的补助。 5.学校的收费应当按学期在开学初期一次收取,必须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按实际发生费用涉及的对象向学生实施收费,并及时公示。
6.学校在实施各项收费时,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7.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全部交学校会计室,学校的年级、班、教研室(组)或者个人一律不得存放。
8.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一律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用于支付教职工的个人报酬及福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巧立名目提取或者挪用。
9.对有关部门、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收费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校长室举报。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0.本制度从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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