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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
学院: 专业: 班级: 学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层次 申诉部门
联系电话
申诉电话
认定的违
规、违纪
事实
学生本人签字: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处分的理 由和依据 学院 意见
学院院长签字: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学生工作 处意见
年 月 日
校长 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学校 公章 学校 分管 领导 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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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
注:1.涉及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需要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开除学籍处分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校长签署意见;
2.此表一式四份,一份学生工作处备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馆;一份送达学生本人;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摘要)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需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学校将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管理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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