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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金融专业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
为提高金融专业硕士的培养水平、促进产学研合作、建立学校和行业导师相结合的教师团队,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及《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文件精神,以及《广东工业大学兼职导师聘任与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广工大研字〔2011〕5号),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和促进校外行业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的选聘和管理。
第一条 金融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度,校内导师为第一导师,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校外导师为第二导师,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供支持。
第二条 校外导师的选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基于本院研究生培养规模的需要; 2、有利促进本院金融专硕发展的学科特色; 3、有利改善导师队伍的结构;
4、有利带动学院整体创新提升,促进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 校外导师选拔应广开渠道、公平公开公正,择优选聘。 第四条 校外导师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条件: (一)基本要求
1、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了解和掌握国家、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
3、思想端正,热爱教育事业,作风正派,有良好职业道德,愿意为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热心在我校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能够对培养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4、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基本条件
具有5年以上金融、财务、经济管理等领域实际工作经验,本科学位或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拥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3、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拥有硕士学位,且具有10年以上金融、财务、经济管理行业实际工作经验,并持有业内普遍认可的资格证书(如CFA,FRM,CPA,ACCA,CFP,CIIA等)的其中一种;
4、在金融、财务、经济管理等相关行业的大中型知名企业担任公司中层或以上管理职位,或者在政府部门、知名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的金融或财务部门担任中层或以上管理职务,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校外导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利用其工作经验和社会影响力,负责为研究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开设实践型课程或专题讲座;为学生的职业发展规划、专业实践和研究提供咨询和指导;
2、负责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条件,并协助校内导师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管理工作;
3、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的选题及开题工作,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4、和学校导师定期交流培养情况,保证培养质量。
5、结合经济社会和行业的发展,为学院的专业学位培养计划提出建议。
第六条 校外导师选聘程序:
1、学院在官网等渠道公开发布校外导师需求信息,广纳贤才; 2、学院按照遴选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学院将拟选聘校外导师相关资料通过学院网站公示一周; 4、公示期结束后,由学院向校外导师颁发聘书,并签订《校外导师聘用协议》;
5、学生与校外导师进行双向选择,确定校外导师指导学生名单; 第七条 校外导师的聘期为3年。聘期结束前两个月,学院根据校外导师意向,以及校外导师任期内的考评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进行解释。
广东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2019年 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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