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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教育机构资质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申办者提交如下材料 (一) 办学申请书: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增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增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 举办者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学历证、职称证、不在岗证明、教师资格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三)学校章程: 1、学校的名称;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个性程序。 (四)办学条件:
1、校舍、设备及资金基本情况材料。
2、实施学历教育的还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4、教学场所有效证明或不得少于三年的租赁协议。 (五)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同举办者资质。
(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成员构成资料:机构由5人以上奇数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董)事须由
从事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担任。
(七)被聘校长(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不在岗证明、教师资格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八)教师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不在岗证明、教师资格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九)财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会计证。
(十)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证、不在岗证明。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提交的证明材料须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办者须将申报材料送交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当场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查不合格的,
当场告知其需进一步提交材料或不同意其办学;材料齐全、内容详实、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复审:教育局职成教科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三)评议与考察:教育局职成教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并实地考察办学场所。 (四)批准:将全部材料整理后报请主管局长或局党委研究批准。
(五)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办者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领取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四、审批时限
1、申请高中(含高中)以下学历教育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申请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审批权限
1、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中等专业学校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 由市教育局初审,报省教育厅审批。
2、实施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等教育机构经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初审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3、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和初等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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