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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审批权限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单位国有资产处理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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