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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理学派代表人物
古希腊的正义和法治观念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代表: 一、智者学派
正义就是遵循习惯和惯例而已——演变成后来的历史法学派
激进派: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演变成后来的分析实证学派奥斯丁的思想 法律是约定的善,而不是什么理想的正义或者自然的善——古典自然法 苏格拉底
二、柏拉图 《国家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正义问题是其法律思想的主题。
——坚持城邦社会分工论,政治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
三、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尼各马可论理学》
提出了法治的经典定义,建立了系统性的法治理论。
——“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该是良好的法律”
——提出了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矫正正义)的区分 ——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罗马法学:
一、特征:产生的先导性、内容的完备性、影响的深远性
二、代表人物:
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
——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展为系统的自然法论,区分了自然法和认定法,认为自然法是神的理性和自然正义,是衡量人定法的正当性标准
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蒂鲁斯 引证法 国法大全
欧洲中世纪法学:
3R运动——罗马法学的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
一、注释法学派——代表世界性的罗马法系形成,为西方两大法系的格局奠定了基础。 第一阶段:伊纳留、阿佐、阿库休斯;
第二阶段:阿尔伯特鲁斯、巴尔多鲁(最主要代表)、巴尔都斯 二、教会法学
三、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
奥古斯丁:对教会法的影响很大 阿奎那——《神发大全》;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上帝法、人类法 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具有道德性;三个阶段、三大特征 17AD——17AD中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 17AD末——18AD中叶: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 19AD以后:
1、把“自然权利”宣称为简单的、自明的、无需争辩的若干公理性原则 2、“自然权利”是个体人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和让渡的权利的权利 3、革新了传统的国家权力正当性理念
二、哲理学派: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以古典自然法学为直接出发点,研究重点是理想中的法,而不是实在法。 用抽象推理的方法为研究方法,肯定或解释法律与理性之间的关系
三、历史学派——研究的对象是实然法 创始人:胡果 代表人:萨维尼 主张用历史的方法来研究法律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法,习惯法优于成文法
四、功利学派 边沁、密尔
五、分析实证学派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奥斯丁——提出主权、命令和制裁三要素说
西方现代法学的多元格局: 一、自然法的复兴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法律与道德区分开来,法律具有自身的道德性 法律内在道德八要素
二、新分析法学 凯尔森《纯粹法学》: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截然分开,从纯粹的规范的角度研究 哈特《法律的概念》——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将法律称作规则体系。
三、社会学法学
研究重点防在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上 庞德:社会控制论 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卢埃林:法律现实主义者
四、其他法学派 经济分析法学
代表人物:波斯纳 批判法学
代表人物:昂格尔
法理学与法哲学
法律体系\法学体\法系 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法律事件与法律事实
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意识 法律效力和法律实效
法律责任\法律义务\法律制裁 法律汇编\法典编纂 公民权与人权 法治与法制 法治与民主 法治与人治
第十章各种法律分类 二 简述题
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 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法律发展的规律 两大法系的主要特点 法律实现的条件 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我国司法基本原则 正当程序的功能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法律传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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