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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违反财务制度经济处罚规定
为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制度的执行,对违反集团现金管理、银行支票管理及其他财务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处罚规定。
一、 违反现金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规定
1、对于未经财务部同意而擅自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视情况处以相应罚:使用金额在5000元以下,使用人罚100元,单位负责人罚100元;使用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使用人罚200元,单位负责人罚200元;使用金额在10000元以上,使用人罚200元,单位负责人罚200元,单位罚1000元。
2、现金收入未按规定时间上交,且未事先征得财务部门同意的,个人罚100元,单位负责人罚100元。
3、各单位、部门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坐支、挪用(含备用金)、公款私存、贪及拒不接受财务部门检查的,视情况处以相应罚:金额在1000元以下,个人罚200元,单位负责人罚200元;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个人罚200元,单位负责人罚200元,单位罚1000元,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各单位、部门违反现金内控制度、现金清查盘点制度、现金安全保密制度、收银员手续制度、出纳手续制度的,单位负责人罚200元,单位罚500元。
二、违反银行支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规定
1、对于出租、出借银行账号的,个人罚200元,单位负责人罚200元。 2、 对于支票领用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核)销,并未事先征得财务部门同意的,财务部门将暂停该单位的其他支票申领;对拖欠时间较长的支票,财务部门将按支票金额从支票领用人的奖金中逐月扣除。
3、对于支票领用人擅自改变支票用途或大额超出使用限额的,个人罚200元,单位负责人罚200元。
4、对于支票领用人丢失空白银行支票的,个人罚200元;若因此给集团造成损失,领用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违反收费票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规定
1、因保管不善遗失收费票证的,个人罚100元,单位负责人罚100元;若
因此给集团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转借、转让、代开、虚开、涂改撕毁或拆本收费票证的,个人罚200元,单位负责人罚200元。
3、应设票证管理而未领票证、有票证而不使用票证收款、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拒绝或阻碍说务、财务部门收费票证监督检查的,个人罚200元,单位负责人罚200元,单位罚500元。
4、擅自印制收费票证、销毁票证存根的,个人罚100元,单位负责人罚200元,单位罚1000元。
四、违反其他财务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规定
1、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调换或化公为私的,除追回损失外,个人罚200元,单位负责人罚200元,单位罚1000元,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虚构经济业务、发生金额或非法取得票证进行报销的,将对责任人处以同等金额的罚,已报销的须全额退回。
3、货物已实际入库,而入库单未按期上交财务部门,经查属实的,将对责任人处以货款20%的罚。
4、仓库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个人罚200元,单位负责人罚200元。 5、因保管不善而遗失内部结算凭证的,个人罚100元,单位负责人罚100元;若因此给集团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6、应收账款追收不力而造成坏账死账,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损失巨大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本规定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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