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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美容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件
2011年5月24日,长沙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执业传染病防治监督一科监督员在长沙市雨花区××美容工作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工作室为生活美容机构,取得了《卫生许可证》,但在该工作室的美容房内发现有纹绣针、色料、纹绣眉价目表、纹绣眉登记记录本。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存在为消费者提供纹绣眉、植眉、飘唇等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非法行医案件,我所拟立案查处。
随着社会的发展,美容服务已走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且变成了爱美之人不可或缺的需求。然而,近年来,生活美容机构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混为一谈,大势宣传炒作,不惜铤而走险,在生活美容机构内给美容需求者提供纹绣眉、飘唇、植眉等医疗美容服务。同时,由于消费者无法区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的区别,以致在美容消费时不能辨别自己接受的是生活美容还是医疗美容服务。近期以来,我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了个别生活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无《医师执业证书》向消费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情况,我所将立案查处。请向广大的消费者慎重选择在生活美容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
美容小常识:
一、什么是医疗美容?
答:《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二、什么是生活美容?
答: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对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入侵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三、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2、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人员必须: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②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修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③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接受医疗美容服务要注意哪几点事项?
答:一是要注意查看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以上要求。
二是保留好病历、诊断证明、收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三是一旦发生因非法医疗美容引发的严重医疗损害事件,应该在第一时间向卫生、公安部门报案,从司法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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