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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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的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豫政[2013]51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16 【实施日期】2013.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3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1.申请人资格。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 / 3










2.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

1)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按照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以实际核定收入计算。

2)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机动船舶、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房屋、债权、其他财产等。拥有两处及两处以上房产的城镇居民原则上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要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认定计算办法,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二)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建立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省辖市政府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三)规范工作程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申请-审核-公示”的办法认定保障对象,提高核查的有效性,杜绝虚报冒领,把有限的惠民资金用到确需资助的困难家庭。

1.申请。从2014年起,我省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不再受理个人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受理最 2 / 3










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0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

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核查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居)干部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2/3。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民主评议后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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