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补考及重修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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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补考及重修的管理规定



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补考及重建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美本科学课程查核工作,依据《南京师范大学考工作规范》文件精神,特拟订本规定。



第一条 课程查核不及格的学生能够选择补考或重建获取该课程



分。



第二条 因特别原由不可以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经自己申请、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报教务处赞同后方可按缓考办理,未执行申请手续的缺考课程按旷考论处。缓考的学生,应参加下一个学期开学初的补考,缓考卷面成绩等同于正常考试的卷面成绩。无故缺考(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一定重建。



第三条 补考时间安排在该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个学期开学初的第二周祥第三周内进行。第二周的双休日安排跨学院基础课程的补考,第三周的课余时间或双休日安排专业课的补考。



第四条 选择补考的学生须在开学后的 5 天内(从第一天上课起计算,含双休日),按规定要求提交补考课程的报名申请,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此次补考时机。



第五条 跨学院开设的基础课程补考由教务处一致组织安排,专业课补考由各学院组织安排。



第六条 考试题严格依据课程教课大纲领求命题,不降低要乞降难度。全部课程在期末考试出卷时都应同时编写(或从卷库抽取)难易程度同样的 AB 两套试卷,此中一套用于学生的补考。



第七条 补考卷面成绩按实批阅,补考成绩不再进行构造成绩计算。补考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提交教务管理系统,补考及格及以上的成绩一律按 60 分(百分制)或及格(五级评分制)记录,不及格成绩按实记录。



第八条 选择重建的学生,在正常的选课时间进行重建课程的选课,不赞同重建课程与正常课程出现上课时间矛盾(即同一上课时间修读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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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补考及重修的管理规定



课程和重建课程 。重建课程学习的全部环节及要求同正常修读课程致。经过重建获取该课程学分的考试成绩按实质成绩记录并在均分、绩点计算和打印毕业成绩单时代替原不及格成绩。



第九条 补考或重建仍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年度该课程开课时持续选择重建或补考。课程因教课计划调整而发生改动时,由开课单位认定代课程重建或独自组织补考。



第十条 毕业班学生在《本科生修读指导计划 中最后一学期课程(不含重建)出现的不及格(不包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可在毕业前独自组织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学制年限结束时按结业办理。



第十一条 课程不及格结业离校的往届学生在弹性学制内亦按上述方法返校参加课程的补考或重建,报名用书面申请的方法向学生所在学院提交,由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安排。考试通事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者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觉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中与原有有关规定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说。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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