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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依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资产转让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投资者之间,根据协议约定合规转让其经营范围内的、尚未到期资产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要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转让资产,以买断、回购和代理买卖等方式开展资产转让业务。
第四条 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较好的公司治理、较强的风控能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已取得业务准入资格。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应以书面形式向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申请备案。报备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概况; (二)资产转让方案;
(三)上月度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确认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控能力等情况,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第六条 在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的市外小额贷款公司,按第五条规定申请报备。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可向当地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函询有关情况。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的具体事宜,按照经批准的《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办理。
第八条 开展资产转让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等披露有关信息,并按月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资产转让工作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转让工作总体情况;
(二)资产转让具体情况,包括转让笔数,每一笔交易的标的、金额、交易对手方、担保方或担保物权的情况等;
(三)资产的风险变化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资产转让中违反本指引的,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可责令其暂停资产转让业务,并根据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第十条 本指引由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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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业务备案表
渝金融办小贷备[ ] 号 金额单位:万元 名 称 所在区县 营业地址 注册资本 申请单位
基本情况 经营区域 开业时间 年 月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主要指标 上年度 同比+-% 上月度 同比+-% 备 注 资产总额 贷款余额 累计放贷 负债总额 银行融资
申请单位
其他融资
经营情况
净 利 润 实收资本 所有者权益 不良贷款比例 监管评价等级 政府评价等级 1. 2.
附报资料 3.
4.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处室负责人意见:
备案机关 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先由申请单位填报,市金融办审核后留存一份、送申请单位
和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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