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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
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14.11.17
• 【字 号】闽价服〔2014〕362号 • 【施行日期】2014.11.2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收费标
准的复函
闽价服〔2014〕362号
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核定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收费标准的函》(闽高电征〔2014〕13号)收悉,根据我局闽价服〔2012〕477号文件执行情况,为鼓励汽车用户广泛使用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同时结合电子标签和闽通卡采购成本有所降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收费标准,每套(含电子标签和闽通卡)从320元调整为300元,闽通卡遗失或损坏补发每卡从30元调整为20元。
二、以上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标准,不得上浮,允许下浮。
三、收费单位应根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阳光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批复自2014年11月25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1月17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a3c4a3bf80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5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