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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住建局关于龙岩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建筑〔2014〕41号 )
来源: 日期:2014-12-24 【字号: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劳资纠纷发生,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和谐稳定,特制定了《龙岩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用工管理办法(试行)》。请各级各企业遵照执行。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2月18日
龙岩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劳资纠纷发生,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和谐稳定,根据《建筑法》、《劳动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4]》、《福建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 、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落实工人实名制管理。 四、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
五、 工人进场后3日内,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与每名工人依法签订《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经工人本人签字后方可生效;《建筑工人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建筑施工企业、业主单位、工人各持一份。 六 、建筑施工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工程项目部出具《施工企业劳务作业管理授权委托书》,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劳务管理员和各班组长身份、职责、权限。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用工管理制度、工人工资支付制度及工资公示制度。
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工人工资。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监督工程项目部劳务费专款专用,工人工资必须直接发给其本人,禁止将工人工资交由班组长代发,确保工人工资支付到位。
七 、工程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劳务管理执行单位,对劳务管理、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等各项工作负直接责任。
八、工程项目部在落实工人实名制管理中应建立有效的考勤系统和制度,对进场作业的工人采集身份和作业信息,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并按规定将《施工企业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报施工企业总部及业主单位备案。 九、工程项目部必须确保工人工资按《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到位,杜绝因工资拖欠引发群体性事件。工程项目部必须将有关规章制度和每月工人工资表张贴在工地办公场所和施工现场显要位置。
十、 工程项目部须每月编制《建筑工人考勤表》、《建筑工人工资表》,并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每周将《建筑工人进退场情况周报表》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对以上资料核对后,复印一份加盖公章后报业主单位备案。
十一、 发生群体性纠纷事件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必须及时到场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十二、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本规定将相关规章制度和每月《建筑工人工资表》张贴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的,缺少一项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扣分处理。
十三、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的,对建筑施工企业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规定扣分处理。
十四、 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与工人签订《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的,缺少一份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规定扣分处理。
十五、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将建筑工人工资交由班组长代发的,对建筑施工企业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规定扣分处理。
十六、 工程项目部必须每月编制《建筑工人考勤表》、《建筑工人工资表》,缺少一项对其建筑施工企业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规定扣分处理。
十七、 发生群体事件接到建设部门通知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未按规定1小时内到场处理的,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规定扣分处理。
十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履行《施工企业劳务作业管理授权委托书》进行核验。
十九、根据省住建厅闽建筑(2013)19号《关于先行先试
推进建筑模板、脚手架一体化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筑劳务作业中的建筑模板作业、脚手架作业,在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合同造价达1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模板、脚手架一体化企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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