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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导致总则虚置的刑事政策考量
作者:聂卫平 刘巧珍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总则虚置的弊端已不可置否,一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导致罪刑法定的缺失,二是权力的分配不均衡导致总则精神在分则落实不彻底。 关键词:罪刑法定;总则虚置;刑事政策;保障自由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48-01 作者简介:聂卫平(1991-),男,汉族,江西抚州人,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刘巧珍(1991-),女,汉族,江西赣州人,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总则虚置的刑事政策考量
刑法与政治的关系,一方面表现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以刑事政策为导向;另一方面表现为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的框架内发生作用。刑法与政治的更深层次的关系还在于国家权力结构对刑法的影响。权力结构是指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① (一)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导致罪刑法定的缺失
社会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而必然突破法的桎梏。所以作为成文法国家我们法律有着天然的滞后性。刑事政策指导立法,我党坚持群众路线,了解人民的诉求,继而升华为党的政策并付诸于立法实践中,成为国家意志,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人民的诉求总是具体的,党也总是落实具体的刑事政策。造成了两种结果:第一是刑法的稳定性丧失;第二是具体的刑事政策立法使得无法将具体分则条文同总则规定相适应。
例如,党大力打击贪污腐败,在《刑九》中规定了:贪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或者假释。这便与总则中的减刑假释规定相冲突。刑罚执程执行过程,是一个进行性的持续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过程,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表现特点是重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消长变化,兼及罪质和犯罪情节。总则中体现了这一法律理念,可是在《刑九》中,因为党的政策而消亡,这直接导致了总则的虚置。
很多学者提出这样的观点:在一个存续较久的法律体系中,从其第一次编纂法典开始,他就需要一种能够补充法律条文的辅助性法律形式,以适应变化中的社会环境②。但是造成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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