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2022-04-18 18:25:17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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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7]5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03 【实施日期】2017.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1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提升养老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善后处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1413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1511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原则。通过政府补助,引导养老机构参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项目(以下简称综合责任保险),有效化解养老机构意外责任风险,为 1 / 2








其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多方参与原则。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养老机构等多方参与,形成政府与企业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作共赢的良好机制,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养老保障水平。 (三)低保费、保床位、统一投保原则。按照“低保费、保床位、统一投保”的原则,制定统一保险方案,统一投保,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用更加合理,确保全市养老机构所获赔付标准一致,实现共同受益。

(四)市场化运作原则。综合责任保险的推行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由中标保险公司承保,实现投保养老机构意外责任风险的有效规避。 二、保险对象

所有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民营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都可以投保综合责任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养老机构。 三、保险费标准

各养老机构投保床位以实际投入使用的床位数为准。保险费按年度缴纳,保险费标准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市财政按照保险费标准的40%给予补助,养老机构承担60% 四、招投标保险周期

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均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保险周期暂定为两年,到期后通过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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