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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未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但能长时间或可以重复使用的物品)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购入
购入生产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工具、工位器具等),由服务部提出申请;精品部用的由精品部提出申请。
购入试乘试驾用车,由销售部提出申请;
购入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由行政部提出申请(其它部门使用的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也由行政部统一提出申请);
经履行程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或人员采购(原则上由管理部门采购)。
二、管理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采购后,由使用部门或人员签字领用。
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由财务部门管理。
低值易耗品的价值管理,生产用的由服务部建备查账管理,非生产用的由行政部建备查账管理。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管理。
三、报废
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已不能使用,也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修复成本超过原值50%),可以报废。
报废程序:
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资产价值管理部门,由资产价值管理部门组织资产使用部门或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由鉴定部门或专家签字,送交资产价值管理部门销账。
四、报废资产的处置
报废资产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及时移交行政部,由行政部回收并统一处置,报废资产应保持原有状态,未经行政部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
报废资产实行先利用,后处置的原则,处置过程要做好记录。
报废资产处置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回收的残值金额(变现金额扣除处置费用)全部上交财务部。
报废物资应持出门证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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