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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规范教职工考勤及休假行为,明确教职工福利,使考勤及假别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1.据实记录原则:考勤记录人据实记录,审核签字人按规定审核. 2.工作第一位的原则:考勤以完成工作为前提,休假时要提前将工作进行安排或移交。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 考勤办法
第四条 作息时间
1。学院行政管理、教学辅助、专任教师岗位人员实行周5个工作日;工勤技术人员实行周6个工作日,临时工按岗位性质由各部门安排。
2。基本作息时间
(1)行政管理、专任教师岗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30(5月1日—9月30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10月1日-4月30日)。 (2)教学辅助、工勤岗
根据岗位性质由各部门制定作息时间,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考勤要求
1.各处(室)明确一名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员工担任兼职考勤员;考勤员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如实反映本部门员工出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伪造出勤。考勤员人选报人事处备案.
2.员工出勤以自然月为一个周期,实行一日一考。各部门考勤员每月2日前将本部门上月度完成审批的考勤表报人事处,并附休假、出差、值班及奖罚等表单。
第三章 休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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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类假期批准权限
1。休假起止日中包含休息日的,休息日计入休假天数。
2.普通员工休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终批;休假2-5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主管副院长终批;休假5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长依次审批、院长终批.
3.中层干部休假由主管领导审批,院长终批。 4.副院长休假由院长审批. 5.院长休假由董事长审批。 第七条 请、销假手续
1。员工休假需提前一天填写《员工休假申请单》,按准假权限完成审批后交考勤员,方可休假.如确因事件紧急或条件限制,未能办理请假手续,休假人可口头或电话请假,并于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补办。
2.休假员工在休假前做好工作交接。
3。员工休假完毕应向准假人办理销假手续。
4。员工休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上班需续假时,应在预定假期满前1天办理续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可口头或电话请假,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补办,续假一次不超过3天(含)。
第八条 假别及假期工资发放标准
1。法定假 指政府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以政府颁发的公告为准。休假期间按出勤工资计发.
2。病假 员工因疾病需住院治疗而请假,视为病假。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手续等。
休假年度累计15天(含)内工资标准按岗位基本工资计发,期间学院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15天以后进入医疗期,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3。工伤假 员工因公负伤需休假的,视为工伤假。工伤假以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工伤认定为依据,休假3个月以内的按岗位基本工资计发。3个月以上的按岗位基本工资的80%计发,假期累计不超过6个月。因工致残员工的待遇,按国家有关工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处理而请假,视为事假。事假为无薪假. 5.婚假 婚假3天。婚假指入职满一年的员工,符合晚婚条件的,婚假7天。休假期间按出勤工资计发.
6.丧假 丧假3天.丧假指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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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缘关系的亲属)死亡而休假。休假期间按出勤工资计发。
7。产假 产假98天(含节假日).指女员工在学院工作满两年,因第一次生育而休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在休产假期间,学院不另行支付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生育住院费用。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工资按岗位基本工资计发。
男员工护理假1天,按出勤工资计发。 8。寒暑假 休假期间按《薪酬管理办法》(修订)寒暑假工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出、出差
第九条 公出 因工作需要,员工在工作日内离开校园在黄骅市区办理公务视为公出.公出须由主管领导同意,视为正常出勤。
第十条 出差
因工作需要,员工到黄骅市区以外办理公务视为出差。员工出差前填写《员工出差申请单》。 普通员工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主管副院长终批;中层干部出差由主管副院长审批,院长终批。出差视为正常出勤。
第五章 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一条 迟到、早退
1。未得到许可,擅自晚于规定上班时间上班的,视为迟到(雨、雪等恶劣天气、交通故障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2.未得到许可,擅自在规定下班时间之前下班的,视为早退。 第十二条 旷工
因以下情况未按规定上班,视为旷工。
1。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2小时及以上; 2。未按请假规定办理请(销)假审批; 3。请假或续假未获批准; 4.以虚假理由请假;
5。不服从岗位调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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