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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同景工业投资发展
XX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订。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利于形成投资、融资、运营管理有机结合,高效运作的现代投融资机制;按照镇宁自治县工业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以市场导向,以投融资为主导,以推进县域工业经济总量发展壮大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为重点,促进全县工业产业的发展壮大。
第四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X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类型:XX公司(国有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公司名称:“镇宁自治县同景工业投资发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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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XX省XX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文体中心服务大楼。
邮政编码:561200。
第三章 公司经营X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X围:投资、融资、担保、资本营运、产业园区土地一级开发、产业发展咨询服务、产业促进平台体系建设;工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土地收储与投资;授权X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债券承销、企业收购、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与经济信息咨询、抵押担保、企业托管与融资租赁。
经营期限:20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
第五章 出资人名称及住所
第十条 出资人名称:镇宁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住 所:镇宁自治县城关镇人民路58号
第六章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出资人一次性注入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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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其中4人由出资人委派,1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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