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大型商业风险经营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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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大型商业风险经营

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2.28

【文 号】保监厅发[2006]14 【施行日期】2006.0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大型商业风险经营行为的

通知

(保监厅发〔20061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长期以来,国内财产保险市场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其中非理性的价格竞争是主要的表现形式之一。这一问题在大型商业风险业务领域表现尤为突出。部分产险公司盲目追求保费规模,不顾标的的风险状况,单纯依靠压低价格获取业务。有些项目由于承保费率过低,保险公司在无法获得再保险支持的情况下,只能将超过自身承保能力的风险自留,从而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累积风险。同时,由于费率过低导致保费收入与业务风险不相匹配,保险公司难以建立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和大额损失的财务准备,影响到行业整体的经营安全和健康发展。为规范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扭转非理性价格竞争局面,防范风险累积,现将承保大型商业风险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6年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


精神,紧紧围绕“速度、效益、诚信和规范经营”这个核心,正确处理好速度和效益的关系,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规范经营的自觉性,按照“规模险种出效益、效益险种上规模”的思路,努力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各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业务管理流程,提高风险意识,加强承保管理和风险管控,避免承保和再保险两个环节出现脱节。在承保大型商业风险业务时,应注意审慎评估风险,并充分了解再保险市场的情况,保证再保险渠道畅通,杜绝因承保费率过低而无法获得再保险支持的现象发生,防范风险累积。

三、各保监局应密切关注辖区内大型商业风险的承保过程和再保险安排情况。对于未按本通知要求妥善安排大型商业风险再保险的保险机构,各保监局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重点监管。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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