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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本质和作用
哲学111班 5000311012 吴小庆
宗教作为一种历史悠久影响深广的社会文化现象,人们对它从小就耳濡目染,非常熟悉。但是,如果要求人们就“宗教是什么”的问题,做出一个本质的概括论断,则显得十分困难。近百年来,随着宗教学的发展,宗教学者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在分析宗教现象之后对宗教下的定义常常也是各不相同的。
在近代宗教学中,在把握和规定宗教的本质问题上,有三种类型的宗教本质论具有代表性:一类是以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为中心;一类是以宗教信仰的主体为中心;另一类则是论述宗教的社会功能。下面将对这三种宗教本质论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在第一种宗教本质论中,宗教以神道信仰为中心的历史事实,使宗教学者们承袭了关于宗教的传统观念,把宗教理解为某种以神道为中心的信仰系统。但由于逐渐积累了世界历史上各种神道宗教的事实,对他们进行比较性的研究,促使宗教学者们超出特定的宗教神道信仰,把各种各样的宗教信仰对象抽象化、一般化,从而使用“无线存在物”、“精神实体”、或“超世的”、“超自然的存在”等抽象的哲学概念来表述,使之适用于世界历史上的各种宗教体系。在第二种宗教本质论中,西方宗教学从人类学和历史学角度研究宗教,逐渐兴起了一种新方法,即从心理学角度来分析宗教信仰问题。宗教心理学特别强调宗教信仰者个人内在的心理活动在宗教生活中的意义,往往把信仰者个人的主观感受和宗教体验视为宗教最本质的东西和宗教的真正秘密所在。有些心理学者认为,正是由于信教者有了关于神或神圣物的宗教感情和宗教体验,才对他们体验到的神圣对象进行崇拜、祈祷、祭祀,从而形成各种宗教体系。后来,以这种观点来分析各种宗教现象的方式大为时兴。在第三种宗教本质论中,宗教社会学者一般把宗教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作为宗教的基本因素。他们趋向于撇开宗教在观念上与其他社会意识区别开来的本质,专门致力于研究宗教的社会功能。有些学者甚至还把宗教的社会功能当成宗教的本质,并以此来规定宗教的定义。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宗教社会学出现了这样一种倾向:把在社会功能上近似于宗教的非宗教现象称之为“非宗教的宗教”或“世俗宗教”。因为他们认为这些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文化现象都起着维系社会秩序、决定社会伦理价值的功能。但这种
理论是有明显缺陷的,因为这样一来,任何事物都因此是去本质的规定性,变成彼此不分的一团混沌了。实际上,宗教与其他社会文化现象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社会功能依赖对神、神圣事物或超自然力量的信仰,正是这种信仰构成了宗教区别于其他社会文化现象和社会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
上述三种宗教本质论或者以现象为本质,或者是未全面准确地把握宗教的本质,因而都缺乏适用于一切宗教的普遍有效性,或者与其他社会文化现象相混淆,皆未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可。对宗教的各种类型的规定中,都离不开“神”或神性物的观念。具有超人间、超自然的“神”或神性物的观念,在宗教体系中构成核心的本质因素,但并不构成宗教的全体。因此,关于“神”的观念不能作为宗教的完整定义。宗教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包含有比“神”观念更为广泛的内容:宗教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宗教是客观世界在人们主观世界中颠倒的幻想的反映,是颠倒的世界观;宗教在阶级对抗的社会中,是“人民的鸦片”,是精神麻醉剂。
上述宗教本质的定义也就决定了宗教的作用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政治上的作用,宗教起到了精神安慰、民族凝聚、群众鼓动的积极作用,当然具有消极的欺骗、麻醉作用。第二,道德教化上的作用,宗教通过大量繁琐的戒律、戒命约束自己的信徒,规范他们的行为,引导他们的思想,以一种信仰的形式对信徒进行道德教化。当然,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宗教的这种道德教化作用与社会的道德教育是不同的。我们只能利用宗教的道德教化作用来辅助社会道德教育,切不可以宗教的教化作用去取代社会道德教育。第三,文化传播上的作用,宗教可以直接传播文化知识,并且丰富了艺术创作的内容,当代世界许多文化遗产都直接或间接同宗教有关。第四,社会交往上的作用,宗教在社会交往中的作用,首先表现为有利于各族人民和本民族各个不同地区人民的相互联系相互学习;其次表现在可以密切人民之间的联系。
宗教的作用问题始终是与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根本性质分不开的,我们既要注意到宗教作为一种颠倒的世界观对现实所产生的消极的负面影响,更应该看到,在新的历史时期,宗教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有必要深入分析和整理宗教的一些有用的、合理的内容,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抑制和消除其消极作用,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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