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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纠纷调处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的“建房热”不断升温,随之带来的农村宅基地纠纷也大幅度增多,是仅次于家庭纠纷的第二大类纠纷,而且容易激化。温泉司法所在对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纠纷的排查、调处实践中深深体会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调处宅基地纠纷时,要以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为依据,既要尊重历史,又要正视现实。
农村宅基地是国家土地管理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土地管理的政策范围之内,对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处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土地公有制即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原则。同时,宅基地纠纷涉及千家万户、面大量广、情况复杂,调处这类纠纷时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调处,既要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保护公民个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又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照顾好人民群众的实际生产生活需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时效性方面的政策法规。下面是我们在调处宅基地纠纷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
1、经过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过的应以调整后确定使用权为准,不经正当审批而自行调整或变更的不予保护。
2、未经过统一规划或合法手续个别调整的宅基地,可参照土改对土地房屋的确权情况处理。但合作化前买卖、典当的宅基地,合作化后又未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维持实际使用情况。
3、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其他共同人的同意、一方已经建盖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时其他共用人明知而未提出建议、又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4、当事人双方对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如果土地证或建房申请审批单上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不明确的,可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方便的原则合理地调处或处置。
5、对于历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堵塞。因擅自改变而给邻居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6、相邻各方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盖或修建其他设施,不得危害邻居房屋或设施的安全,也不得侵害邻居的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权。若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7、收归集体组织统一使用的宅基地,经乡镇、村集体组织分配给新的用户,原使用人不得以宅基地是祖遗或自己购买为由再要求使用。
8、在调处宅基地纠纷时,若发现私自建房、违章建房、乱占土地、尤其是耕地等违法行为的,应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要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追究违法者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以保障土地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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