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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公司工程项目尾期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项目尾期主要是指工程完工后,存在工程变更,业主还未进行终期支付,国家未对其审计,质量保证金等也未退还,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
第二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尾期财务管理和监督,防止资金流失,杜绝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债权债务清理
第三条 对协作单位的工程、财务结算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完成,同时有项目经理、工程、机材、财务等部门会签,协作单位签字确认。
第四条 认真清理债权债务。债权要落实责任人限期收回,债务要与对方核对清楚,防止超额支付。
第五条 项目财务人员不能擅自对外出具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欠款情况说明书。
第三章 款项的支付
第六条 工程尾期支付款项时,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制订的《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用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款项,不能用现金支付大额资金。
第七条 款项支付手续要齐全,必须要有项目经理亲笔签字,不允许一人操作,至少要二人以上监督支付。
第八条 在对协作单位进行最后一次结算支付时,应由协作队伍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授权人出具书面的确认书,确认与其债权债务已完全了结,无任何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第九条 项目尾期的费用报销,除了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外,分公司财务处要予以审核,防止不合规费用报销的现象发生。
第四章 账户和财务专用章管理
第十条 工程尾期除业主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保留银行账户外均应销户,并将余款转回公司本部。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撤销经理部后,要及时将财务专用章及银行印鉴交回分公司财务处妥善保管。当项目收回所有款项后再将财务专用章及银行印鉴交回公司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交回办公室统一保管直至销毁。
第五章 财务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在业主办完最终支付后,应及时将签有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意见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交回公司财务部。
第十三条 分公司要及时核实审查项目尾期债权、债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开支情况,及时并账至分公司机关。
第十四条 及时清理财务档案,记账凭证、账簿装订成册,相关文件要归档。财务档案要置于安全的地方,项目财务负责人对档案的安全性负责,项目尾期档案要移交给所属分公司财务处,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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