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仁杰与朱鑫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2023-10-06 14:24:1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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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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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鲁仁杰,*19993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朱鑫源,*199961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鲁仁杰与被告朱鑫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4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仁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鑫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仁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朱鑫源偿还借款11万元,诉讼费由朱鑫源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系朋友关系,朱鑫源以日常开销为由向鲁仁杰借钱,从20194月至2022427共借款11万元。双方于202183日签订欠条,约定202223日前偿还全部欠款。借款到期后,鲁仁杰多次催要欠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朱鑫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庭前本院电话联系朱鑫源时,其称认可向鲁仁杰借款11万元,亦认可该借款曾向鲁仁杰出具借款凭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朱鑫源与鲁仁杰系朋友关系,朱鑫源因资金需求陆续向鲁仁杰借款,于202183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朱鑫源(身份证号11*******************202183日欠鲁仁杰(身份证号

11*******************)人民币110000元整(大写拾壹万元整)。经双方商定,欠款时间为6个月,本人答应于20222


3日前偿还全部欠款。逾期未还,欠款人愿意承担借款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欠款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金费等其他费用,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双方约定由鲁仁杰住所地法院管辖”。后,鲁仁杰多次催要欠款无果,故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鲁仁杰陈述其主要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方式向朱鑫源提供借款,且双方互有经济往来,现主张的借款11万元是其与朱鑫源最终商议确定的数额。

另,本院在庭前询问朱鑫源时,其对尚欠鲁仁杰11万元予以认可,亦无其它异议。

以上事实,有转账凭证、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鲁仁杰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本院确认鲁仁杰与朱鑫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鲁仁杰作为出借人履行了出借义务,朱鑫源作为借款人亦应履行还款的义务。现鲁仁杰要求朱鑫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朱鑫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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