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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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 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外交特权与豁免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特权与豁免

司法国际法考点一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知识点讲解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使馆馆舍不可侵犯表现在:

(1)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这表明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使馆馆舍执行公务,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例外。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侵犯。使馆的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接受国任何时候都不碍要求使馆交出其档案和文件,也不得对使馆的档案和文件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没收或销毁等措施,不论这些文件档案位于何处。这项特权即使两国断交、使馆馆长长期或暂时撤退、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例外。

3.通讯自由。此项特权包括:

(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包括其与派遣国政府及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对这种通讯,接受国不得干扰或妨碍。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来往公文指有关使馆的一切来往文件。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外交邮袋的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并以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5)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外交信差应持有载明其身份及构成邮袋的包裹件数的官方文件。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派遣国或其使馆还可派特别外交信差。

这种信差亦享有外交信差的豁免,但当其将负责携带的外交邮袋送交收件人后即不再享有此等豁免。(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机长应持有载明构成邮袋的邮包件数的官方文件,但机长不能视为外交信差。使馆可派遣馆员一人向飞机机长自由取得外交邮袋。

4.使馆免纳捐税。使馆的捐税免除的内容有:使馆馆舍免纳国家的、区域的或地方的捐税,如房地产税,但此项免除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的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和清洁费等;使馆办理公务收的规费及手续费免纳捐税;使馆的公务用品,如办公家具、打字机、车辆等免纳关税和其他课征,但储存、运送及类似服务费不在此列。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应享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权,他们不仅为执行公务享有这项自由,而且私人的活动也是自由的。接受国不得对使馆人员的行动予以妨碍或干涉,不得侵犯他们的自由权。但这种自由受国际法的原则和接受国法律规定限制,如使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接受国法律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区域,不得进行间谍、颠覆等违法活动。

6.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使馆馆长寓所以及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国徽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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