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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教学名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校人事〔2007〕47号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精神,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结构合理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使更多优秀教师成为校级、省级、国家级教学名师,从而不断提高学校整体师资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学校“十一五”确定的发展目标,决定实施教学名师培养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学名师培养计划的领导、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教务处、科研处协助。
各学院(系)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系)教学名师的选拔、培养等工作。
二、入选范围及条件
凡在我校受聘教授职务(教学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副教授职务)、承担基础课(含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实验课)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
(二)坚持为本科生上课,近三年内每年为全日制本科生开设课程不少于1门,其中基础课教学任务占教学任务的60%以上。
(三)教学思想符合时代要求。能及时把国内外教改成果以及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引入教学,信息量大。能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有自己研制的多媒体课件。
(四)近三年内,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奖励;在公开刊物发表教学改革及研究论文1篇以上(含1篇);有主编或参编高水平教材;
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形成独特而有效的教学风格,在学生中享有较好声誉(如学生评教)。
(五)学术造诣较深,长期从事教学与科学技术研究,主持或承担高级别科研项目,并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特殊学科的,可酌情考量)。
(六)自觉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授课水平,重视教学队伍建设,作为课程主持人或主讲教师对形成合理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并仍在继续带领一支教学梯队。
三、入选名额
教学名师培养计划从2007年开始实行,每学年评选1次,每年选聘6名。 四、选聘程序
(一)采取学院(系)推荐与教师自荐相结合。
(二)申请者填写《广东海洋大学教学名师培养计划申请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 (三)各院(系)组织教授委员会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审定的候选人,连同上报材料报学校人事处,由人事处公同教务处、科研处等有关领导对学院推荐人选和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四)人事处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学院(系)推荐人选进行评议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师资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者,经校长批准签发教学名师培养计划入选证书。 五、培养管理与考核
(一)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制度,以学院(系)为主。学校与入选教学名师培养计划者所在学院(系)签订培养目标责任书,与入选者签订聘约,规定聘期(3年)及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等,严格管理和督促,并给予其全力支持。
(二)学校将教学名师的培养与精品课程建设、教改项目立项、精品教材建设、科研项目立项等结合起来,积极创造条件,给予相应的政策和专项经费支持,支持入选者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教材建设等工作。
(三)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专家对各学院(系)教学名师培养计划开展情况以及入选者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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