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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的风险分析及监管
【摘 要】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之一。其原理是通过互联网,把资金的供给与需求信息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匹配,产生的一种直接网上融资的全新融资模式。本文主要讨论P2P网贷这种新的融资方式下,各参与方的行为特征,对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网贷公司的运作模式进行了简要说明,并分析行业风险,提出了风险控制的策略与建议。 【关键词】P2P网贷;风险;监管
P2P网贷,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指“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贷款,P2P网贷起源于金融脱媒,最先在英国开展,随后发展到美国、德国和其他国家。个人借款的传统途径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而P2P网贷改变了这种方式,通过网贷平台,出借人直接将资金出借给平台上的其他人,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借款人的资金成本,同时,由于抛开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使投资者的收益大大高于将资金存于银行的所得,而筹资者,特别是中小企业,通过这中筹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难的问题,这也是近年来P2P网贷在我国如此受追捧的原因。
2 P2P网贷的参与方的行为关系表
P2P网贷的参与方分别为:借款人(筹资者)、P2P网贷借款平台、出借人(投资者),各方在借贷关系形成过程中的主要行为和关系如表1所示。 3 P2P网贷的分类
根据网络借贷平台的职能,P2P网贷可分为四类:一是纯中介线上模式,网络借贷平台仅作为中介,负责考察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由借款方和贷款方通过平台自主交易,典型代表有拍拍贷、红岭等。二是复合中介型线上模式,网络借贷平台作为融资担保人或联合追款人,典型代表有安心贷和人人贷。三是线下认证模式,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方进行线下审核认证,降低融资违约风险。四是非典型P2P模式,其运作方式是网贷平台先向借款方贷款,再将形成的债权按金额和时间分拆成一系列理财产品,最终将理财产品出售给真正的贷款人,通过债权转移完成借贷双方交易,典型代表是宜信贷。 4 P2P网贷的风险分析
P2P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必然服从金融的运行规律,同时因其互联网特性又使其风险表现出自身的特点。只有准确地把握这些风险点并加以良好控制,才能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P2P网贷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四点: (1)法律风险。
P2P平台、投资者以及筹资者均有可能引起相应的法律风险。其中P2P平台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一是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红线。二是P2P平台身份模糊,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三是P2P平台开展的理财项目,缺乏必要的监管与审批,在公募和私募间游走。一些P2P平台已经突破单纯的贷款中介角色,主动开展资金管理业务。借款方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欺诈风险。贷款方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一是可能利用P2P平台洗钱。二是高利贷风险。一些P2P平台为吸引资金而不断拔高利息,使得最终贷款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上限,形成违法的高利贷。 (2)信用风险。
一是借款方信息透明度不高。由于缺乏统一的披露标准,P2P平台对借款方和借款项目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二是P2P平台资本不足。P2P平台准入门槛低、资金要求低,风险抵御能力不足。三是P2P平台管理人对违约后追偿配合职责有限 (3)资金托管风险。
一是沉淀资金安全风险。二是借贷双方隐私存在泄露风险。 (4)操作风险。
一是人员操作风险。二是系统安全风险。三是不当销售风险。某些P2P平台为吸引客户,采
取承诺保本、虚假宣传收益、将债权打包成固定售产品销售等不当行为,这既对客户形成误导,也违反了有关部门对P2P平台划定的“资金池”红线。长此以往,难免陷入“争取客户―不当销售―客户流失―更多不当销售”的恶性循环。 5 P2P监管的政策建议 (2)采用第三方托管机制。P2P网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资金的安全性。为防止平台资金被非法侵占,监督中间账户及其关联账户,避免假P2P之名非法集资,建议强制要求P2P网贷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机制。客户资金将由第三方机构托管,资金进出根据用户指令执行,使每笔资金的流动都有记录,最终有利于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
(3)完善P2P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一是中央托管机构本身在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层面发挥核心作用,一线监测也是其固有职能。二是中央托管机构具备成熟的业务平台和专业人员,且具有灾备系统等风险防范机制,有能力为P2P网贷业务提供业务灾备服务。三是从业务契合性来看,其本身就具有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市场监测的职责和经验,能够对P2P网贷业务的资金活动进行高效、便捷的监测和统计,协助监管部门进行市场监控和宏观监测分析,使监管部门能够对相关违规行为及时掌握和应对。四是通过风险监测中心的系统平台,可以规范有序地对P2P平台信息和P2P业务信息进行信息披露,提高P2P行业透明度。五是通过中央托管机构建立的风险监测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4)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在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的基础上,促进对各类细分产品和市场进行自律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5)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可通过整合现有的各类征信系统与数据,构建全社会统一的征信体系。一是扩充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在各部门分别建设的基础上,建立统一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联网,全方位覆盖个人信贷、纳税、司法、保险等信息。二是借鉴国际运作模式,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市场化运作。设立个人征信公司等商业征信机构,将来自政府部门、公共机构、私人部门等的散乱信息经过分类加工,形成专业高效的信用分析报告。三是允许P2P平台在承担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使用征信体系对借款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6)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教育。一是落实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提示义务。P2P应向借贷双方宣传P2P网贷的本质是提供中介信息服务,借贷是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经济行为,其风险在很大程度上由借贷双方承担,以提高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增强投资的审慎性。最终使在追求高收益时也要全面关注风险,并根据自己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合理确定投资规模。二是政府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金融基础设施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费者的风险意识。 总之,P2P网贷这一新的融资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拓宽了民众的投资渠道,由于涉及到金融这一高风险的行业,只有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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