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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法理社会的概念
礼俗社会是费孝通所著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的“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其一,与之相对的是“法理社会”的概念。费孝通认为,“礼俗社会“是“乡土社会”的基本形态。
“在社会学里,我们常分出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一种是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用Tönnies 的话说,前者是Gemeinschaft, 后者是Gesellschaft; 用Durkheim的话说,前者是‘有机的团结’,后者是‘机械的团结’,用我们自己的话说,前者是礼俗社会, 后者是法理社会。"
费孝通通过引述前人的理论,将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作为相对的概念介绍,将前者的的性质形容为“没有具体目的”的“有机团结”。
礼治-概述
“礼治”是礼俗社会维持社会稳定的主要秩序,其内容是建立在熟人社会之上的一套“传统”的、约定俗成的规则;而对其的服从则源于由教化得来的“敬畏“和认同感。
“礼治”-概念细解
通常的说法会划分“人治”和“法治”:传统社会是“人治”,而现代社会是“法治”。
费孝通则认为“人治”概念容易让人误解,似乎传统社会是个人按照自己主观意愿,随心所欲进行统治;而“法治”的实质是“人依法而治”,其实也具有人的因素。因此,“人治”与“法治”的划分并不准确。
于是,费孝通提出“礼治”的概念,以替代意义模糊的”人治“。他认为两治之别”不在于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依据的规范的性质[即“礼”或“法”]。“如果说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则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 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
法制背后的力量是国家权力,“维持礼治的“却是传统,即社会所积累的经验。
“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人为]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 所依据规范的性质
礼是“社会公认的合式的行为规范"。值得一提的是,礼“并非[只]带有文明的或是慈善的的意思”而”可以是杀人的、野蛮的”。 产生条件与局限性
“行为规范的目的是在于配合人们的行为以完成社会的任务,社会的任务在于满足社会中各分子的生活需要。”
故“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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