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

2023-01-11 13:28:2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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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

第一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四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七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我深深知道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教师这个群体,在现实社会中充当着多重角色。

作为教师要有教师的职业道德.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社会公德.作为家庭成员,应有家庭美德。

由于教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因此有人称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同时对教师的苛刻与责备也日益增多,这就要求做教师的不仅要有较高的文化




,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博大宽阔的胸此文来源于文秘家园怀……还要有甘于清贫的孺子牛精神,有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境界。而忽略了教师面对成千上百性格各异的、情绪不宁的学生时所承担的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压力之下可能产生的心理反应。不过这种压力也造就了教师百折不挠、勇于奉献的青松般的性格,但教师毕竟是人而不是神,老师的言行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我们提倡教师要讲究职业道德,要弃那些功利的、腐朽的思想、简单的粗暴的方法,既要教书,又要育人,把培养社会主义优秀接班人的责任勇敢地承担起来,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差异,多样化的、积极的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避免与学生发生冲突,多鼓励,少批评,多表扬,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感受到家庭的关爱,从而迸发出学习的热情。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对一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有力的打击、惩处。要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心理、生理特点,因材施教,因人而导,有的放矢;教育工作方式、方法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不能用老套套,要注意改进方式,不断创造一些新的工作方法;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教育结合起来,社会上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起来;将一些原来形成的工作机制、工作做法规范化,用规范化建设来提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整体水平。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能够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将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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