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腐败问题及其防治方法(维维维)

2023-04-11 15:22:1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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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腐败问题及其防治方法(维维维)

摘要 十八大会议刚刚落下帷幕,反腐败成为中国领导人重点提出的问题,中

国当前腐败问题以及防治对策也成为中国人民关注的问题。近年来,腐败现象迅速滋生和蔓延,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腐败现象根源于剥削阶级腐朽没落的意识形态,它与我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对立,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严重的破坏性。所以,要建设好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就要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 腐败问题 现状 根源 对策

一、中国腐败问题现状

(一)腐败案件大大增加。加拿大马尼托巴大学社会学教授邝泽倩通过调查表明,

中国的经济犯罪率从1965年的10万分之3上升到1981年的10万分之89,在1989年有上升到10万分之181”中国政府也在官方统计报告承认,腐败案件在逐年上升,有时候每年增加10%20% (一)腐败范围越来越大。当前腐败现象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一般经济管理部门

扩展到党政领导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要害部袭。

(二)案件涉及人员越来越多。腐败有“集团化”的发展趋势。现在的腐败案件

(三)“隐性”腐败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反贪的随机性和正当性,一些有实权的

公务员不敢直接受贿,而是采取一些变通的办法。例如,为他人办事后,不立即接受好处,只说,“你记住就行了。以期适当的时机或退休后获得回报。

(四)老百姓对腐败形象见怪不怪。由于腐败现象的长期存在及始终无比较有效

的根治方法,所以老百姓对这些腐败问题并不感到惊讶。因为他们对那些官员的腐败行为已经是司空见惯了。

二、当前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是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当前,社会转型期,由于道德理想的迷失、道德观念的错位、道德准则的失范,引起道德行为的失序。这种失序反映在政治生活方面便是权力的腐败,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现象相当严重。

(二)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是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有对腐败现象的真正遏制。权力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反映了对权力的失控失监。改革开放以来,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乘隙而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从而致使某些党员干部


视党纪为“摆设”,视政令为“白条”,把中央的三令五申当成耳边风。 (三)未能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治。过去,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突击搞运动、说服教育和道德规范,通过把外在的价值标准内化为人们的价值取向,对人们的行为有重大影响。但这种影响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一般政策性规定所起的作用也有限。并且由于我们缺少执法守法的传统,致使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治。所以,一方面造成人们思想的极度混乱,对一些现象失去了辨别是与非、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使当前的反腐败斗争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

(四)缺乏俸禄养廉的经济条件。俸禄养廉是一个有异议的话题,但这是回避不了的。许多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出现严重的政府腐败,重要根源之一就是那些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因为收入太低无法维持一般的生活水平而不得不利用其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从表面上看,低工资政策好像缩短了政府官员与人民之间的距离,达到了反对特权和实现公正的目的。其实则正好相反,它反而助长了特权思想和各种不公正行为。在大多数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滥用特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正好成为低工资的一种合理而不合法的补充。而反腐败比较成功的一些国家,如新加坡政府则坚决摒弃了许多发展中国家那种貌似反对特权,实际产生更多特权的低工资政策,对政府工作人员实行比较优惠的工资政策,他们得到比私人部门稍高的收入。

三、腐败问题的防治方法

(一)

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



(二)惩治腐败,建设廉政,是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才能取得成效。而在这诸多手段中,法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廉政立法。也就是说,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是非,用客观标准确认廉政、腐败的内涵和外延,法律规定衡量国家公务人员是否违背人民的意,是否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廉政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这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要严格执法。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运用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和发展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也会失去存在的价值。一般意义上的法的实施,一方面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守法,另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务员严格执行法律,适应法律,从而保证法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破除“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传统认识,坚持教育惩处并重,把惩处腐败分子作为从严治党、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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