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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和投资效益,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的 养护工程管理。乡道和专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养护管理是指通过科学计划,合理组织,认真 实施,严格考核,高效、优质、安全、低耗地完成一系列公路养 护生产活动,经常保持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公路养护管 理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各级养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省公路局、各高速公路公司、各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经营 公路的经营性企业或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公路养护管理单位)
。
第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方针是:合理规划,协调运转,把握 规律,防治科学,反应快捷,作业规范,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原则。
)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工作; (二)省公路局对所管辖公路养护工程行使具体的行政管理 职责,
负责所属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养护技 术规范和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要求对下属单位的养护工作进行检 查、监督;
(三) 各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 和监
督工作;
(四) 高速公路公司负责所辖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 国家
养护技术规范和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进行养护;
(五)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 州、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 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房屋设施维修工程分 为零星维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小型基建项目。房屋维修工 程的零星维修按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大、中修工程按养护中修工 程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筹集的公路 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路政及超限运输赔偿等和国 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 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工程。首先满足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预留 抗灾、抢险费用的需要,再安排改建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 挤占。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公路工程交工后缺陷责任期的养护
(一)已通过交工验收的公路工程进行养护管理移交时,项 目建设单位与养管单位应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并进行现场移交 和资料移交。现场移交中应含桥梁、隧道、挡墙等构造物的观测 网、养护弃土场、养护基地等;资料含交工验收资料、竣工资料 等。
(二)公路建设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进入合同规定质量缺陷 责任期
间,因建设施工质量缺陷原因引起公路工程的损坏及原建 设合同约定承包商应承担的管养责任,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的 施工承包商进行修复;非建设施工质量缺陷原因引起公路工程的 损坏由管养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分级管理范围及职责
(一)养护工程(含土建工程、沿线设施工程、交通工程、 绿化工程、机电工程、房屋设施等)质量监督分级管理:
1. 收费公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及非收费国、省干线,中修、 大
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改建项目,由省交通运 输厅负责重点管理;
2. 收费公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及非收费的国、省干线的中 修、
大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及小修保养工程,由 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根据管辖范围负责重点管理。
3. 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养护工程的审批: (1)
省公路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小
修保养、中修、大修养护工程由省公路局、各州市交通(运输) 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 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小修
保养、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① 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小修 保养,由各高速公路公司编制养护工程计划。省管非经营性高速 公路公司的公路养护计划报厅审核后实施。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 的公路养护计划报董事会审核后实施。
② 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 10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项 目,按有关规定委托或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 照相关规范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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