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有关工资待遇和配偶探亲等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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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有关工资待遇和配偶

探亲等问题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1.01.17 【文 号】

【施行日期】1991.0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留学管理 正文



司法部关于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

有关工资待遇和配偶探亲等问题的规定 (1991年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1990年12月,我部在昆明召开的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上,政法院校的同志提出:一些出国留学,进修人员逾期不归,其工资和职务如何处理,以及在国外留学、进修人员,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要求出国探亲、自费留学等问题如何对待。希望我部能作出规定,以便有所遵循。

根据国发[1986]107号、(87)公发12号、(87)教外综字679号、(88)教外综字003号和(85)财文字第25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我部管理的出国、进修人员的工资待遇、配偶探亲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学(含大专)毕业后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两年以上


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在批准出国留学、进修年限内(包括批准延长的期限),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

二、未经批准逾期不归(包括超过批准延长的期限的),本人又没有向国内派出单位说明近期回国日期的,从超期的下个月开始,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可根据派出单位和留学、进修人员的情况及专业需要,作“列入编外”或“自动离职”处理。

三、需要延长在国外留学、进修期限者,应提前向原派出单位提出申请获得批准。但批准延长留学期限者,不得改变身份,延长留学期限高级访问学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普通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申请一次。具体手续见附录。

四、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由配偶所在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征求公派出国研究生派出单位(学校)意见后审批,出具准假证明,由当地公安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五、国家规定,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7个月起,可视情况作“列入编外”或“自动离职”处理。

六、研究生配偶在探亲期间,联系到国外奖学金、资助金,申请留学的,需在探亲假期内经国内工作单位批准,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转为公派或自费留学生。具体申请手续,请按(88)教外综字003号有关规定办理。

七、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较短,其在国内的配偶,一般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八、在职、在学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事先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由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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