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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有关工资待遇和配偶
探亲等问题的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司法部 • 【公布日期】1991.01.17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91.01.17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留学管理 正文
司法部关于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
有关工资待遇和配偶探亲等问题的规定 (1991年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1990年12月,我部在昆明召开的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上,政法院校的同志提出:一些出国留学,进修人员逾期不归,其工资和职务如何处理,以及在国外留学、进修人员,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要求出国探亲、自费留学等问题如何对待。希望我部能作出规定,以便有所遵循。
根据国发[1986]107号、(87)公发12号、(87)教外综字679号、(88)教外综字003号和(85)财文字第25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我部管理的出国、进修人员的工资待遇、配偶探亲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学(含大专)毕业后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两年以上
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在批准出国留学、进修年限内(包括批准延长的期限),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
二、未经批准逾期不归(包括超过批准延长的期限的),本人又没有向国内派出单位说明近期回国日期的,从超期的下个月开始,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可根据派出单位和留学、进修人员的情况及专业需要,作“列入编外”或“自动离职”处理。
三、需要延长在国外留学、进修期限者,应提前向原派出单位提出申请获得批准。但批准延长留学期限者,不得改变身份,延长留学期限高级访问学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普通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申请一次。具体手续见附录。
四、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由配偶所在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征求公派出国研究生派出单位(学校)意见后审批,出具准假证明,由当地公安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五、国家规定,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7个月起,可视情况作“列入编外”或“自动离职”处理。
六、研究生配偶在探亲期间,联系到国外奖学金、资助金,申请留学的,需在探亲假期内经国内工作单位批准,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转为公派或自费留学生。具体申请手续,请按(88)教外综字003号有关规定办理。
七、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较短,其在国内的配偶,一般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八、在职、在学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事先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由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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