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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吉民发[2010]4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0.04.30 【实施日期】2010.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民发[2010]41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白山公安局、长白山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养老机构人员和财产安全,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望各地各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据本《办法》,切实加强养老机构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其安全运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1 / 2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吉林省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确保养老机构安全运营,维护和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民政、卫生部门及消防机构设定的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
第四条 养老机构是本单位及入住老年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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