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职业伦理之构建在法律从业人员中讲职业道德

2022-12-24 11:39:1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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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立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是法官的基本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我脱下法袍也是个普通老百姓”一个普通的人可以带有主观性的和对方争执,法官为什么不可以?因为他是法官,就算是脱掉法袍不是法官身份,但也是法官身体,因为法袍可以脱下,但也可以穿上,而人的思想却没有那么容易脱掉或又即刻穿上,它会长时间地影响人的思维判断。就如犯罪分子一怒之下能杀人,警察却不能一气之下直接击毙杀人后的罪犯。虽然法官首先也是一个人,其次才是法官,但她完全可以采取适合她身份的方式,比如在情况属实时通过法律坚决伸张正义,而不是口舌之争,所以不赞同法官的这种做法。

但是我也憋不住要说,我不赞同女法官的做法,但我绝对捍卫她已出现的做法。

出于正义也好,彰显人性也罢,因为你是法官,你还没有离开法庭,即使你脱下了法袍,你的角色并没有发生根本的转换,因此你是行为不应当提倡,也不应当得到褒奖。诚然,法官不是机器,也有人的正常情感,但是你表达错了地方,法庭不应当是法官渲泄个人情感的地方。法官如果都釆取这样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正义感,恐怕就要乱了营了!我个人对张家父亲也很义愤,是他的冷漠导致了所有的悲剧,甚至可以说是他卑劣的人性害了两个家庭、三个孩子,他才是这场悲剧的罪魁祸首!我只是认为法官无论出自何种原因,都不应当忘记的待定身份,搞错了自己的定位。

司法中立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是法官的基本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不仅仅体现在法庭开庭审理、坐堂问案的审判席上,也体现在休庭时法庭的各个角落里,包括法院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庭审结束了,法官脱下法袍,看到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法庭上因为情绪激动起了争执,法官此时应该做的是及时劝解阻止双方,必要时还可请法警协助维持法庭秩序,而不是抛弃中立原则,自觉不自觉地加入到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与对方当事人激辩。这样做的结果只会让一方当事人怀疑法官的公正性。他会想先前的判决是否搀杂法官个人情感偏向而含有不公因素;法官是否偏袒了另一方当事人;是否要因此提起上诉、信访、上访,从而更加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案结事未了不说,还让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并无端耗费司法资源。

法官只是法律法庭的法官,而非道德法庭的法官。当事人只接受法官法律上的审判,而无接受法官道德审判的义务。法官的审判只在法庭上。而在法庭上,法官只不过起着主导庭审进程的作用,而绝非高人一等的领导者。法官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代表的是国家的法律,而非个人私情。 法官只能依据法律的理性来审判,而不能感情用事、站在道德的高地斥责当事人。法官的职业要求法官必须时刻要有所克制,不能以感性替代理性;司法为民的宗旨也要求法官要时刻切记文明办案。无论什么时候,不管是庭上还是庭下,一个合格的法官都没有斥责案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的权利。 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位基层女法官的眼里,房山那个女法官的驳斥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她的理由是:尽管房山女法官驳斥当事人时已经脱下了法袍,但在当事人眼里,她依然是一位主持公平正义的法官。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女法官驳斥张家父亲违背良心,这对双方当事人是明显不平等的。”这位基层法官说。 诚然,法官应该中立,这是法官的职业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体现,并且贯穿诸多诉讼原则和制度中。中立,就是要求法官必须不偏不倚,冷静理性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不管面对的是灭绝人性气焰嚣张的凶徒,还是善良柔弱遭人践踏的弱者,法官必须严格司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是非曲直。绝不能意气用事,凭个人好恶法外施恩或滥施刑罚。强调法官中立性具有独立的价值:一个独立的不受外界干预影响的法院与法官,更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而在一个存在外界干预和影响的环境下工作的法官,不当司法极易发生。

但是从个人身份的角度考虑,法官即使已脱下法袍,也是不宜对案件的当事人表示出任何情绪化的举动的,因为这样不仅影响到法官的形象,也会让自己在今后的判决中,在立场公正方面受到质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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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上让三方都有了损失——那么,这个损失到底该由谁“买单”?

笔者以为,这一事件实际上凸显的是法律执行的难题。韩家孩子被张家孩子掐死,对于有经济条件的张家来说,15万余元并不算一个太高的数字,如果赔偿了,那么起码可以平息一点韩家的怒火,避免悲剧的蔓延。但是面对拖欠赔偿的行为,女法官只能选择个人“痛斥”这又从侧面告诉我们什么呢? 另外,单从执法的角度来看,法律是不必讲感情的,只要做到对违反法律者及时给予相应惩罚即可。然而仅有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未必能防止“冤冤相报”出现。韩某的儿子被人掐死了,法院判决对方赔偿她钱,却没人过问她有没有拿到钱,也没人来关心她的日常生活,为她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等。新的悲剧最终发生,在笔者看来,显示出法律,或者说社会的救助机制对公民的保护还有空白。 现在,无论法院的判决如何公正,女法官的斥责如何严厉,两个家庭的悲剧都已无法挽回。唯愿女法官的“失态”,能成为警醒,对法律和救助制度的完善起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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