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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念 法 学
概念法学源于19世纪中叶以后由历史法学演变而来的“潘德克顿法学”,它以罗马《学说汇纂》为其理论体系和概念术语的历史基础,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和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是近现代法制史上功勋最为卓著的学派,它把西方绵延千年的自然法思想与近代理性主义、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结合起来,适应现代民主、自由、法治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奠下了现代法律制度和法治大厦的最重要的基石。时至今日,任何进一步的法律制度的完善,都是立基于概念法学的成就之上。
对概念法学有多种理解。一是认为概念法学是十九世纪支持制定法典的主要理论方法,其中最为有名的是德国形成于十九世纪的法典汇纂体系,也被翻译成潘德克吞。概念法学在十九世纪是德国法学的主流学说。十九世纪晚期,随着利益法学的兴起,概念法学受到批判。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不但在法典中找不到答案,甚至与法典的规定是矛盾的。一些学者对法典万能论提出了批判。最有代表性的是德国法学家耶林。在概念法学开始受到批判的同时,法社会学、利益法学等法学开始兴起。一般认为,二十世纪西方国家的法学思想流派主要有传统的自然法学、规范法学(概念法学)以及法社会学。
概念天国讲稿
摘要
耶林所描述的概念天国里没有空气,没有光明,完全黑暗,是与现实世界毫无关联的抽象思想和理念的领域。在这里,概念不能容许与现实世界接触,任何与现实世界联系的事物都要远离概念存在和统治的地方;在这里,概念是完美的、纯粹的、理想的、没有瑕疵的,他们有着自己的世界,他们从逻辑上是自然产生的,从自身发展而来,完全为了自身而存在;在这里,法学家们拥有常人所没有的“理想隆凸”,他们在思考法律问题时不受实践中的现实条件的约束,他们完全不需要考虑应用的证明的问题,他们信奉“我思故存在”。
概念法学派只注重“概念分析”,试图纯粹“通过逻辑推演获取法律概念的内涵”,并通过“逻辑统摄概念的构成的完美的法学体系”。概念法学力求建立一个法的“概念天国”或“概念金字塔”,希望像自然科学那样建立一个以基本范畴和原理为前、以确定的规范概念为框架的封闭的公理演绎体系;消除法的日常语言的歧义和不确定性,排除价值语言的污染,获得科学语言的纯洁性。
法学家显然误解了概念的属性。然而,法学家是人,不是神。人们总是不能摆脱不可预见性的束缚。想要先于所有的可能进行构架和定义概念,根据哈特所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我们居住的世界实际只具备一定的数目的特征,第二,我们知道这些特征所有的联系模式。假设世界真的如此的话,我们就可以制定规则并构架概念,不需要对实用性或实际问题作出进一步的选择和考虑。然而这是不可能的。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提出了“概念的裂缝”,认为不管我们的概念定义有多复杂,我们还是不能将他们精确化到分工适用于各个方面,精确化到对任何一种给定的情况,我们能够明确地说概念要么使用,要么不适用。法律概念不可避免的存在“空缺结构”。所以不可能完美。当新的情况和特征出现时,我们只能再定义我们的概念去适应它。
代表人物包括胡果、萨维尼、普赫塔、温德海得、耶林。
在椰林的概念天国中,法学家们只关心一个概念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应该占有什么样的地位,似乎是在求真,而不需要功利和目的。在那里,概念作为绝对的真理,它们取决于其自身,“它们向所有真理一样,有权要求绝对的效力”,“违背法理理性的东西就应该无效。”例如在讨论到返还所有物之诉的时候,他们强烈批判罗马法学家“不能因为拆除而损害城市”的观点,并且认为“即使毁灭世界‘也要让正义实现!”
借用诗人奥登的话:“诗不能使任何东西发生”。在此,似乎也契合对概念法学家眼中概念的描述:概念不能使任何东西发生!哈特在其《耶林的概念天国与分析法学分析》中也对概念法学作出了批判,同样,他所批判的仅仅是“概念的天国”,他并不反对概念本身。并且提出建立概念的“开放结构”使法学传统化腐朽为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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