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

2022-04-27 08:07: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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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我厅出台了《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督促用工单位及时调整派遣工用工比例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不得超过一定比例,人社部将比例定为10%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将劳务派遣职工比例降至该比例以下。我省进一步明确,在2年过渡期内,用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要求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明确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计划措施和期限,并将调整用工方案于201531日前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这样人社部门可以掌握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公的数量情况,监督、指导用工单位合理使用劳务派遣工。

二、用工单位确定辅助性岗位应经过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规定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但由于“非主营业务岗位”概念比较难以界定,因此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要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确定本单位的辅助性岗位。考虑到多数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的现状,我省规定用工单位通过民主程序确定本单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时,应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本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

三、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合同但并没有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适用第十四条有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和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省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派遣单位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对试用期内的派遣工进行考察

由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特殊性,被派遣劳动者的试用期往往是在用工单位度过的,我省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考察,考察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经过用工单位考察,派遣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问题

由于现实中很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未就被派遣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造成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出现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我省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责任,同时规定在劳务派遣协议没有就被派遣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作


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先行支付,然后与用工单位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用工单位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工要承担责任

由于劳务派遣是一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建立的关系,因此,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无证经营、劳务派遣单位未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用工单位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都使这种三方关系不能成立,在劳务派遣关系不能成立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和“被派遣”职工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应该视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我省具体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用工单位使用未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单位派遣劳动者的;二是用工单位使用未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未续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三是用工单位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续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七、派遣工可以在工作地参加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有义务为异地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

八、严格限制以承揽、外包等名义经营劳务派遣

我省规定,用人单位用“假外包、真派遣”的方式使用劳动者的,应该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使用劳务派遣职工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直接使用劳动者的,就和劳动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按照原劳动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定他们的劳动关系。

九、连锁、加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我们发现有个别企业以“连锁经营”的名义,授权外地的单位成立该公司的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借此替外地单位规避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义务,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种模式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我省明确了相关单位应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

十、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要异地备案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与工商部门确认,跨区县开展业务的公司就应当设立分公司,我省规定,跨县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就应当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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