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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11-05-29 23:37:28|
分类: 财税专业篇 |举报|字号 订阅
会计处理如下:公司以分配利润为目的合作,一般应与对方协商成立非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派员参与管理,可以任何一方的名义开设银行专户,在会计核算上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利润分成。
假设以甲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会计处理为:
1.项目部接受投资方按股份比例投入土地款及前期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同时,甲公司在投入资金时: 借:应收账款——项目部 贷:银行存款—一般结算户 2.开发产品预售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预收账款
3.预缴税款时以甲公司名义申报 按月计提预交营业税时:
借: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按季计提预交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项目部单独编制有关财务报表,但由于该项目从拍卖土地、立项、领取预售证等都足以甲公司名义办理,对外仍属于甲公司开发的项目之一,因此必须将项目部的财务报表与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将两张报表相同的会计项目金额相加,把甲公司的“应收账款——项目部”与项目部的“其他应付款——甲公司”抵销。
4.结转收入、成本并形成项目利润,交纳所得税后,对投资方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5 .项目部业务结束,将全部资产、负债与甲公司(母公司)并账。 税务处理:
2006年3月6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其中就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在以分配项目利润为目的合作建房方面,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虽然合作各方没有另外单独成立法人公司,部分合作者没有成为法律形式上的股东,但是由于双方实质上足共同投资、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共享利润的投资行为,因此,所得税上可以按照实质性投资收益进行税收处理。如果税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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